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作出城市道路挖掘许可决定前,应当采用社会公示、通知等方式告知相关管线单位。相关管线单位提出管线建设要求的,应当同步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