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经许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位置、面积、用途、期限使用,不得转让、出租;
(二)占用期满,恢复原状;
(三)造成城市道路损坏的,予以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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