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应当于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计划,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计划并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