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条 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办理许可手续:
(一)挖掘道路申请书;
(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三)道路施工作业及交通组织方案;
(四)对原有设施的保护方案。
(一)挖掘道路申请书;
(二)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三)道路施工作业及交通组织方案;
(四)对原有设施的保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