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对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