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
第六十七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 第六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盗窃、围圈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供电线路或者设备上接线用电;
(三)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架设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线(缆)或者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
(五)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向灯具、检查井、台座内投放污物;
(七)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标识、宣传品、广告;
(八)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者地下管线安全地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九)其他损坏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行为。
(一)损害、盗窃、围圈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供电线路或者设备上接线用电;
(三)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架设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线(缆)或者安装其他设施;
(四)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附近搭设炉灶或者使用其他明火;
(五)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六)向灯具、检查井、台座内投放污物;
(七)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标识、宣传品、广告;
(八)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杆塔基础或者地下管线安全地带乱搭乱建、堆放杂物、挖掘取土、倾倒腐蚀性废液(渣);
(九)其他损坏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