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 第六十九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 第六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维护管理单位。修复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