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市政设施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