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市政设施老化或者损坏,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者财产损失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偷窃、破坏市政设施,损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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