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管理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井盖设施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拒绝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日常巡查、维修管理责任,保障设施安全运行的;
(二)未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组织事故抢修的;
(三)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井盖设施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拒绝接受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