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
第七十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 第七十条 对不符合安全距离或者影响照明效果的树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告知园林绿化部门,由园林绿化部门统一组织修剪。
因不可抗力出现树枝折断、树木倒伏等情形,危及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维护管理单位可以先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园林绿化部门报告。
因不可抗力出现树枝折断、树木倒伏等情形,危及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维护管理单位可以先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及时向园林绿化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