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 第六十八条 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第八章 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 第六十八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协商签订迁移、拆除协议,并承担新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12-0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