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以及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社会公德教育和养犬知识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引导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