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养犬人是犬只饲养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违反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环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承担因违法养犬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
提倡对饲养犬只实行绝育和投保动物饲养责任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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