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对其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