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条 机场、车站、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醒目导向标志,保证设施健全完好,加强引导管理,维护良好秩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好公用设施、公共绿化的维护义务,保障服务区域内设施设备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