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完善市容环境管理网络,对城市管理中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