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对积极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有关部门给予保护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