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受到表彰的文明行为或者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