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九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二章 倡导与鼓励 第九条 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