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二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按照重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