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十九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十九条 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