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十八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章 重点治理 第十八条 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隔离栏;
(二)非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通行;
(三)开车随意穿插变道、不礼让行人、乱停乱放;
(四)向车外抛洒物品;
(五)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
(六)乱涂乱画、随意张贴喷涂广告;
(七)随地吐痰、乱扔垃圾;
(八)向泉池、泉渠乱倒污水污物;
(九)在山体保护范围内私自开荒种地;
(十)在住宅小区楼道、绿地等共用部位乱堆杂物,私自种植蔬菜等农作物或者其他植物;
(十一)制造生活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遗弃犬只;
(十三)禁烟区吸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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