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表扬奖励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评选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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