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提升公民文明道德素养,并做好道德模范等评选表彰、帮扶礼遇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