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和途径,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公民道德教育,提升公民文明道德素养,并做好道德模范等评选表彰、帮扶礼遇等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2-1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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