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垦种的土地,应当依法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对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种植农作物或者开展植树造林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已种植农作物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对适宜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鼓励、奖励。
对五度以上不足二十五度的坡地种植农作物或者开展植树造林的,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已种植农作物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对适宜退耕还林还草的实施鼓励、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