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三条 山区、丘陵区水土流失治理,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山水田林路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通过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兴修水利,修建梯田等措施,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护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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