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