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补贴、以奖代补、技术培训等方式,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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