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八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