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六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土保持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年度考核奖惩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