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