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七条
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 第七条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农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镇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林业、农业、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镇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水土流失防治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