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用户安装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并粘贴合格标识;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应当及时更换。
用户对无合格标识的燃气计量装置有权拒绝安装使用。
因用气量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家计量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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