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燃气费用;逾期不交且经催告仍不交付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气。用户支付所欠费用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