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用气范围、改变燃气用途;管道燃气首次通气时,不得自行启封,自行点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