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用户变更户名、燃气使用性质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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