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收费、服务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查询,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事项向价格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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