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并在敷设地下燃气管道的同时敷设安全警示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