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五章 设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燃气设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