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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