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