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燃气管理条例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取处置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4-01-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