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采用多种方式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引导市民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等社会公益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源头减量与分类知识宣传,加强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舆论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