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12-01 共 5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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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减少生活垃圾,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第二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 第三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 第四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促进生活垃圾减... 第五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 第六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 第七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采用多种方式普及生... 第八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 第九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减少生活垃圾... 第十一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和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 第十二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二条 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 第十三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三条 邮政、快递、物流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 鼓励邮政... 第十四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禁止或者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 第十五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 第十六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 住宿、旅游、餐饮等行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倡导家庭和个人减少使用一次性生活用品... 第十七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七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将制止餐饮浪费纳入餐饮生产、加工、服务全过程,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提示消费者适量点... 第十八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八条 鼓励、倡导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超市等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新建农贸市... 第十九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二章 源头减量 第十九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通过固定站点、定时定点、上门服务等方式依法开展回收业务。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技术规范,编制分类操作指南,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识、... 第二十一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 第二十二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配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办公场所、住宅小区和农村居住区... 第二十三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 鼓励管理责任人设置智能化收集容器,方便市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四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 第二十五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督导员制度,引导、督促居民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六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在单位或者居家分类袋装或者桶装垃圾,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 第二十七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 第二十八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

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九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二十九条 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体系... 第三十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三十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第三十一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三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应当科学安排收集、运输作业时间,避开城市交通拥堵时段,避免噪声扰... 第三十二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四章 分类收集与运输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投放管理责任人改...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进行...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以及相应的... 第三十五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 鼓励厨余垃圾处置单位优化处理工艺,提高非厨余垃圾自动识别、分拣效率,提升处置能力和综...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分...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公共绿地、单位、社区绿地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三十八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八条 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统筹处置和环境补偿机制,促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跨行政区域共建共享。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 第四十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年度计划,对于需要进行相关设施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一条 积极利用绿色金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活动。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市场化运作方...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区县城...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第四十五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构建全市生活垃圾分类信息平台,记录、统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与资... 第四十六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六条 再生资源、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物业服务、酒店、餐饮、快递、物流等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 第四十七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科技创新,推动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第四十八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信用引导、可兑换积分奖励制度,促进生活垃圾...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按照本条... 第五十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 第五十一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 第五十二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 第五十三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第五十四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综合行政执法... 第五十五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职人员及有关人员在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