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进行再生处理与利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二)有害垃圾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理;
(三)厨余垃圾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或者按照规定就近就地无害化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四)其他垃圾由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单位通过焚烧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处理。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炉渣、飞灰等综合利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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