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四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二)按照规定要求接收生活垃圾,进行标准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合处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四)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数据、报表及相关情况;
(六)关于生活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其他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二)按照规定要求接收生活垃圾,进行标准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不得混合处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
(四)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报送数据、报表及相关情况;
(六)关于生活垃圾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