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六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六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发现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报告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