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七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五章 分类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在公共绿地、单位、社区绿地优先使用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推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