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与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衔接,明确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处理体系,确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场所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专项规划编制应当与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相衔接,明确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处理体系,确定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向、流量。
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场所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