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济南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管理条例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管理年度计划,对于需要进行相关设施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投资、土地供应等方面予以保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